Article 40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妨碍或者破坏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功能;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

(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施放无人机、航空模型、风筝、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七)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翻越或者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九)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强行上下车;

(十一)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在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