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运营服务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相应设施,确保售票、检票、自动扶梯、母婴设施、公共厕所(含家庭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通风、照明等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完好,保证无障碍设施完好通畅;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建立急救协助制度,配备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施;
(四)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内卫生整洁,保证空气质量、噪声、卫生状况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人员实施必要的健康管理。
(六)做好越冬防护工作,及时清扫出入口等处周边冰雪;
(七)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按照有关规定向乘客提供交通线网示意图、首末班车时间、到站、换乘等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
(九)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十)在进出站、乘车过程中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者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十一)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