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