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