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