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停水、停电或者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业经营单位清缴的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人追缴,不得以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