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