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等相关材料,建立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人红黑名单制度,并对相关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给予奖惩。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