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绿化、卫生、治安等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的服务事项,要求其全面履行;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依法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侵害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