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芦笙和斗马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四)指导、监督、支持芦笙和斗马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打造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品牌;
(五)组织评审、推荐芦笙和斗马文化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管理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资金;
(七)开展与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农村、应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