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分公司、加盟企业和末端网点在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或者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