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用户公布或者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