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部门依照爱国卫生、噪声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公路、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二)在户外进行广场舞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干扰他人的;

(三)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的;

(五)乱扔乱倒垃圾、污水的;

(六)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

(七)违规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的;

(八)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违法停车的;

(九)非机动车闯红灯、走机动车道的;

(十)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的;

(十一)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十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的;

(十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内容的;

(十四)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