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民应当文明交通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乘客让座。

(二)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不加塞抢行,礼让斑马线;不开赌气车,不飙车;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识、标线的指引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