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逾期未登记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登记,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满的电动车或者驾驶本条例施行之后不予登记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