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充电设施。鼓励电动车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实施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地下车库、疏散救援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