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