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和路面或者地面维护保养等制度的,或者未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设施标志、服务项目、车位数量、应急情况处置流程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