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建停车场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配建停车场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
建设单位租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配建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