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组织江河、湖泊和干渠清淤,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

人为造成河湖淤积的,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淤;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淤,所需经费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