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二)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施。
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会计咨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