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以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