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四)主任会议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大主席、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