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