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确需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探矿、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减少或者枯竭、地面塌陷的,探矿、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