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美丽宜居示范村、存在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群落的村庄和有一定规模新建、改建建筑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建设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设计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听取村民意见。
村庄设计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尊重村庄原有格局,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和地域特色,保护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历史文脉,确保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强化村庄公共开放空间及重要空间节点设计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