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鼓励宅基地复合利用。对依法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房屋,在房屋权属人承诺满足自住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养老、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