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的动态巡查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动态巡查。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乡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制度,加强基层管理和服务。
市、区(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村民住宅建设、乡村风貌管控、人居环境治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指导,并通过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等方式为基层群众办理审批业务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