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创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村集体领办或者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公司制发展。

按照市场需求推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金融保险、财税代理等专业服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同业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提升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