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建筑工程,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的分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予以修订和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