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七一”建党节、国庆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点集中开展纪念活动,引导公众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红色文化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教育活动。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培训必修课程,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红色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红色文化教育,将红色文化教育融入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