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