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和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