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鼓励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认证、依法使用“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埇桥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保护工作,保障“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所需经费。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保护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