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水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在水域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七日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配备安全工作人员,配置救生设施设备。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