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自治县饮用水水源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自治县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方案,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
(二)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三)调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
(四)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