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