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涉嫌违法且本部门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先行制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涉嫌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应当立案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移送管辖,受移送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