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泊船、经营性取土、采矿、采砂、采石等活动;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
(四)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五)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