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一)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二)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寺院使用的草原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草原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建立草原档案。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四)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