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