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禁止在草原上砍灌木、铲草皮、采挖泥炭。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事先应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经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采挖,并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开采矿藏、修公路、修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方可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在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造成环境污染。
除批准的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牧民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严禁在草原上放牧猪(包括蕨麻猪),防止破坏草原。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