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践踏草坪、折损花草、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挖沙取土损害绿地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作物损害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家禽家畜损害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十元的罚款;
(四)攀折、刻划、缠绕损害树木的,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剥皮、挖根损害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吊挂物品损害树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七)损毁树木支架、护栏、标识标牌等绿化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可按其造价二倍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