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泄漏、渗出。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养殖废弃物收储堆沤区(点)之外的环境排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前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反本条前款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依法依规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和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