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深入了解议题相关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