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除另有规定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与报告涉及的机关或者部门就审议意见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其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适时督办。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