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监督检查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的情况,保障藏语言文字的依法使用;

(二)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

(三)组织编译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普、文化等领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双语”读物;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

(五)协调和指导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藏语新词术语的推广使用工作;

(七)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八)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