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根据需要提供翻译;当事人以藏语言口头提出或以藏语言文字提出申请、起诉、上诉和申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接受办理。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裁判文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