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