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应当签订责任书而未签订责任书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

(三)未履行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的;

(四)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五)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